现役军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军人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进行查证,分不同情况对待:因部队出具证明材料致信息错误或不一致的,须由部队出具证明,说明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中原出具的证明信息错误或注明现信息变更(如军人证件号变更);系本人填写信息错误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登记机关方可受理现役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申请。
退役军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因部队出具证明材料致信息错误或不一致的,须由部队出具证明,说明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中原出具的证明信息错误或注明现信息变更;系其他原因造成的不一致,可按照地方当事人同等情形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