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不能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因此,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应当是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时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离婚或者丧偶的,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不能再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若需要证明其以前曾结婚的,可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档案存放地查阅复印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