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7-02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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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从2022年4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720元提高至1960元。按照《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要求,最低工资标准和省定低保最低标准调整后,应相应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从2022年4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0元(年10560元),为最低工资标准的45%。

  二、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2年4月1日起,将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提高至1340元、1640元、193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提高至1610元。鉴于集中供养半护理和全护理标准已达到规定标准,故此次不再调整,仍为每人每月3187元和3884元。

  三、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85元。

  2.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将生活困难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9元,生活困难的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9元。非生活困难的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分别为每人每月115元、85元。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提标所需经费按现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附件:1.福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汇总表

  2.福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汇总表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