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发放高龄老人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9-3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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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对象 

  1、凡具有闽清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的无退休金的高龄老人,均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不含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老年人)。

  2、凡具有闽清县户籍,且年龄在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

  二、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标准 

  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开始享受高龄老人补贴。高龄老人实行分档发放: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含百岁寿星营养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三、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方式 

  高龄老人补贴按月计发,于次月初开始发放。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闽清支行代为发放补贴,存入银行卡中。

  四、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1、高龄老人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其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老年人也可以委托亲属代理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闽清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申请时间:当月1日-10日。

  2、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应督促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应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并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办理时间:当月11日-20日。

  3、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应在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署意见,并将花名册、汇总表的纸质(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和电子版上报县老龄办审批。办理时间:当月21日-25日。

  4、县老龄办在收件后予以审批。并将电子版档案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闽清支行代为发放补贴。

  五、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 

  1、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因死亡的,其近亲属和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上报其死亡消息,并持《火化证》办理高龄老人补贴注销手续,从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老人补贴;音讯全无、户籍迁出本辖区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县民政局下属的殡馆所每月10日前提供上一月80周岁及以上老人去世名单信息。

  2、各村(居)要负责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补贴老年人的新增、变更、减员等情况每月按时报乡(镇)社会事务办。新增、变更的手续按本办法第四规定办理;减员的填报《闽清县高龄老人补贴减员花名册》。

  3、对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汇总上报县老龄办。未复核的人员暂停发放补贴,待复核后,从停止发放补贴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六、高龄老人补贴执行时间 

  高龄老人补贴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工作要求 

  1、高龄老人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2、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要做好高龄老人补贴的宣传工作,让广大老年群众知晓我县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3、各乡(镇)主要领导为高龄补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老龄工作的领导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发放的相关工作。

  4、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高龄老人补贴工作,及时上报各种材料,严格建立档案资料。要认真做好高龄老人补贴统计工作,特别要掌握高龄老人的新增和减少情况,确保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因工作疏忽造成漏发、多发、重发等现象,将与年终老龄工作绩效考核相挂钩。

 

  附:1、《闽清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2、《闽清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公示表》

          3、《闽清县高龄老人补贴减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