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行使主体
环保站 经济发展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行使层级
乡级
实施依据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200号)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权责编码
113501240036606106QT0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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