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分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即办件

办理条件

(1)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2)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3)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办理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八条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特殊环节

申请材料

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原件: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及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其中,“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分公司名称及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其他登记填写分公司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备注:可容缺的申请材料:1、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可容缺条件:1、缺件;2、未按要求签字或盖章;3、未附方位示意图。 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其中如有申报“生产经营地”的,应填写申报承诺表中的“生产经营地”一栏,并可另附页填写“生产经营地”对应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方式”等栏。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1.复印件; 2.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或由申请人签署,或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备注: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由 1.申请人签署,或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须提交; (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王见明、江烨玲、黄韵清、徐珊 当场
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决定 刘锦山 当场

法定时限

受理后6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

当场办理

受理单位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联系电话

0591-62300879

投诉电话

0591-12345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地址: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登记类21-23号窗口

乘车路线

11路公交车至政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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