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主办处室:闽清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91-62300865 监督和投诉电话:0591-12345

受理条件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3.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5.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申请说明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46-50号窗口
交通指引:11路公交车至政务中心站
网上办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2.集中式供水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总平面图及生产场所供水范围图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4.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5.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清单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6.授权委托书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1份

 

办理流程

 

办理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首页 收藏 取消 分享
微信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微博 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