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_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房建)

  • 概述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 申请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三、申请说明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四、办理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一、2020年10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5.《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全文)。 6.《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办理的通知》(榕建政务[2019]53号)(全文)。 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全文)。

 

五、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装饰装修工程)申请表
  • 建筑物权属凭证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办理流程

  • 申请与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1)所填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等信息是否与规划、用地、合同、施工图审查等文件相符,责任主体除常规五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外,注意是否含特殊主体(工程总承包单位、PPP单位、代建单位等)。 (2) 建设单位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核查房地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以核实项目建设规模是否在企业承担业务范围内;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证明资料 用地批准文件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出具)、《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国土部门出具); 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仔细核对建设单位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申报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地址、各单位工程技术指标等)与规划证相符; 4、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资料(经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确认) (1)核实项目名称、地址、面积等基础信息是否填写,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2)该项证明需在市建委门户网站信用公示栏进行公示(除安置房、市政项目-含地铁、两站先行项目) (3)安置房项目无需提供此项(依据榕政办[2017]233号); 5、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如有)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施工合同。(2)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提交工程总承包合同。 (3)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桩基施工分包合同(如有)(4) 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用以核实施工责任主体承接资格情况。(5)因施工人员备案取消改为事中事后监管,核发施工许可证时需对人员配备情况按闽建建〔2018〕36号文件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情况等进行核实; 6.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核手续的证明资料: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依法需要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7.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是否盖章确认、其项目负责人是否签字。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出具《受理承诺书》,进入审查与决定环节,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或《补正通知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 决定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对以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办人员审查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制作证照,办结出件。

办理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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