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闽清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一、概述: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审核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二、申请对象
符合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城镇中低收入群体
三、申请说明
公租房保障群体有三类,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5年;2、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工作、生活;3、申请家庭在本县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其中“城镇居民”指梅城镇下辖的梅城居、城北居、台山居、溪口居、城西居、桂园居、西门街居、洋桃居、梅西居、南门居10个居委会长期实际居住居民,梅溪镇下辖的梅溪居委会长期实际居住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申请人属于在本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在编工作人员;2、申请家庭年收入、财产状况等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3、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1、申请人不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县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务工且在本县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年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3、申请家庭在本县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四、办理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2、《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第5条规定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五、申请事宜
(一)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申请家庭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4、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或养老金)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或者单位的税前工资明细表(起止时间段为申请日前12个月);
家庭成员拥有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凭证以及申请日前12个月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凭证;
家庭成员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凭证,申请受理前一日股票、基金、债券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书面情况说明,商业保险凭证及保费缴交、保险理赔情况;
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等凭证,包括购车发票(或二手车交易发票)、纳税凭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经过年审的失业证;企业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企业基本情况表(如果持有股权的还应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以及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交凭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 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等家庭,提供相关证件;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交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劳动合同;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劳动合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人提交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其未参加省直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的证明;(根据申请类型不同视实际情况提交)
- 办理流程
梅城镇和梅溪镇政府受理,受理乡镇、县住建局、县民政局进行多部门联审(含汇聚平台复核),汇总联审结果,18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租房资格认定、公示。
- 办理时限
从受理开始,乡镇、县住建局、县民政局进行多部门联审(含汇聚平台复核),汇总联审结果,完成公租房资格认定、公示,合计45个工作日完成。
- 审查标准
以当年政府公布的公租房准入标准为准
- 办理结果
对不符合的申请对象退件并告知,对符合的申请对象纳入公租房保障,通知并开展配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