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由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

概述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由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申请对象

面向企业,面向事业单位,面向行政机关

申请说明

(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5)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市、县、区政府研究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会议议定材料

3.规划批准文件

4.已缴费用凭证

5.临时用地范围图

6.临时用地合同

7.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8.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整治协议

9.临时用地审批申请表

10.预存土地复垦费三方监管协议

11.临时用地使用费补偿到位证明

12.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应附部门意见

  •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步骤: 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一窗工作人员按照该事项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办理结果:

符合受理标准的,一窗受理经办人员当场予以接受,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告知报件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审查

步骤: 审查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

受理后,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单”,一次性告知报件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的明确的审批意见。

办理结果: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的明确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单”

决定

步骤: 决定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审批科科长根据上报的审查意见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

对准予许可的项目,出具临时用地许可证;对不准予许可的项目,出具退件通知书。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第十条 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一、二、三条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途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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