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内容
全县建设2个示范点,每个示范点面积100亩以上,化肥使用量减少2%以上。
二、申报对象、补助标准、截止日期
1.申报对象为本县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250公斤以上的,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即每吨补贴不超过400元),每个示范点最高补贴3万元,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
3.截止日期:在闽清县政府信息网上发布,不通过其他方式公告或通知特定企业,申报材料须在申报指南公示期内(公示材料发布后5个工作日)提交,逾期不受再理。
三、相关程序
1.申请推荐:申报单位填写《2024年闽清县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申报表》,经所在乡镇初审同意,推荐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公示期结束后,由县项目小组根据申报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建设单位承担示范的能力等综合进行评估,对拟承担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报局务会议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2、申报材料:《2024年闽清县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申报表》、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示范点耕地承租(包)证明或合同。所有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用A4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因项目数量有限,不能保证申报单位都能获批,所有上报材料不退还,请自留底稿备份。
3.实施与验收:本项目由县项目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全程跟踪指导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四、示范工作要求
1、被确定为项目实施单位后,必须参加县土肥站组织的项目管理培训,接受项目技术指导。
2、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要及时向项目小组报告工作动态、收集项目实施过程照片资料(如:购肥汇款凭证、到货装卸车、商品有机肥包装封面、施肥现场等,照片中应有实施单位人员)。实施过程拒不提供工作进展情况、无法提供购买商品有机肥汇款凭证的不予以验收。
3、项目应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实施完成,截止时间前未通过验收的,确定为无法完成建设任务,不再组织验收,不给予补助,项目资金结转其他企业实施使用。
4、以本项目资金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必须全部用于生产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售,实施中产生的标识牌制作费等其它费用由示范单位自行解决。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服从管理、弄虚作假的,项目组可提议中止项目实施、取消补助。
五、联系方式
闽清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陈孔长,电话:13774598996
附:2024年福州市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