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及豇豆设施防虫网绿色栽培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4-06-2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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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来源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支持豇豆设施防虫网绿色栽培的通知》(闽农种植函〔2024〕20号)通知精神,对符合六类省定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和用于豇豆防虫网建设项目建设予以补助,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二、申报对象和补助类型

(一)申报对象本县内新建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二)申报类型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详见附件1),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用于豇豆种植的六类省定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用防虫网替代棚膜,视同达到覆盖薄膜要求,覆盖方式采取蚊帐式覆盖、围裙式、篱笆式四周围挡等方式。

三、补助标准及起补面积

(一)补助标准智能温室每亩8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4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3.2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1.6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0.8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6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4万元。市级配套补助根据市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县级配套补助按省级补助标准的10%予以执行。

(二)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四、申报和建设时间要求

项目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先建后补、先来后到、按标补贴”等原则,实行有序的项目管理,鼓励支持利用“四荒地”、非耕地建设设施农业温室大棚。优先满足蔬菜、食用菌、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生产,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分两批完成当年度项目库储备更新工作。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立项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后做好项目审核和立项备案工作后,分别于4月15日前、10月15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原则上储备库内的项目应在储备后一年内完成建设,否则需重新申请入库。待省级资金下达后,对已入储备库完成项目建设的主体进行补助。

实施主体需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供项目备案材料,备案批复后,实施主体根据批复内容严格按照省定标准实施,及时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现场验收面积不得低于批复面积,最终按预算批复面积补助,超过批复面积的建设费用由企业自理。验收通过后农业农村局分批次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备案表(附件2)。

2.乡镇公示情况报告。

3.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4)、信用记录查询报告和无涉黑涉恶情况承诺书。

4.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协议书。

6.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材料(直接利用耕地种植,不破坏耕作层的温室大棚,无需设施备案)。

7.项目所在地现状相片、所在位置示意图(标注经纬度)、大棚建造设计规划图。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六、验收

项目验收以《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验收办法》为依据。六类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由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或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费用由实施主体负责。

七、项目管理

1.农业农村局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和过程监督。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单位应在实施过程中将材料购买、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实时上报;管理小组还将不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于不配合监督整改的企业,将不予组织验收,不予补助。

2.项目验收完成由管理小组负责查询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送相关部门审核是否存在涉黑涉恶,验收通过且审核没有问题的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3.项目管理小组要做好资料整理存档,包括项目申请表书、转报文件、资金预拨文件、变更、验收报告及附件、公示、拨付、整改通知等材料及必要相片,同时做好每个设施农业用地的台账信息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4.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以及临时取消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列入项目主体黑名单,3年内不再安排农业项目。

5. 本项目申报指南由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2.闽清县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申报备案受理批复表

3.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申报储备表

4.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