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直有关部门、各动物诊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福建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24]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犬只狂犬病免疫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动物狂犬病免疫工作,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下称“免疫点”),组织免疫点对动物进行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发放《动物狂犬病免疫证》,并加强对免疫点的免疫监督和技术指导,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免疫检测抽样,提升服务质量和免疫效果。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组织好辖区饲养犬、猫等动物的群众做好动物狂犬病防疫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予以协助,做好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宣传工作。
二、合理设置免疫点
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犬只饲养、交通条件等情况,以便民为原则,以动物诊疗机构为主要依托,合理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
(一)认定范围
闽清县内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相应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等);
2.具备1名以上有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有指定的免疫负责人;
3.有独立免疫操作区域,免疫室相对隔离,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4.熟悉犬只狂犬病免疫流程;
5.有专用疫苗冰箱和票据、资料专用保管箱和电脑管理设备。
(三)申报材料
1.《闽清县犬类狂犬病免疫点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复印件各1份;
3.申报单位介绍资料(交通环境、门面、免疫操作区域、设施设备、免疫人员等);
4.免疫接种人员身份证、执业兽医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标注有免疫区域位置的诊所平面图1份;
6.《闽清县犬类狂犬病免疫点自评表》(附件2)。
(四)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自愿提出申报,准备好相关的纸质材料,于2024年8月30日前报送闽清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591-62300734。
2.审核:闽清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3.公示:通过审核,择优认定闽清县动物狂犬病免疫点,公示结束后,认定的免疫登记点领取闽清县犬只指定免疫点匾牌和《动物狂犬病免疫证》后,方可使用有认定机构标志的免疫证登记免疫信息。
三、规范开展免疫工作
免疫点应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免疫工作。免疫注射前,要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确定适宜免疫后,再实施免疫。免疫注射时,要做好必要的犬只保定和人员防护,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并由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实施。免疫注射后,免疫点要按规定做好疫苗瓶、注射器等免疫废弃物的集中收集和规范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免疫点的免疫监管和技术指导,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免疫检测抽样,提升服务质量和免疫效果。
四、建立健全免疫档案
免疫点应按照"一犬一记录、一犬一证明"要求,填写免疫记录,出具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定期将犬只免疫信息报送本辖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并汇总报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与本地犬只登记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犬只防疫工作。免疫点要依法依规开展免疫工作,自觉配合本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严禁免疫过程弄虚作假以及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免疫点,经调查核实,取消免疫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
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兽医站要结合世界狂犬病日、中国兽医日以及防控工作需要,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发放告知书等形式,组织开展动物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督促指导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要配合做好犬类狂犬病免疫的宣传,将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的文件张贴显眼位置,主动向犬主宣传狂犬病疫苗接种政策和狂犬病防控知识,形成齐抓共管氛围。
附件:1.《闽清县犬类狂犬病免疫点申请表》
2.《闽清县犬类狂犬病免疫点自评表》
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