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备注 |
1 | 对县级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一、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试点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 号)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
对县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处 | 县级基金会 | 不定向 | 每年5% | 每年1次 | |
2 | 对县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县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市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处 | 县级社会团体 | 不定向 | 每年5% | 每年1次 | |
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
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且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处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不定向 | 每年5% | 每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