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清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8〕37号)和《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办发〔2018〕23号),设立闽清县林业局是闽清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修复的政策标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地发展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工作,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各类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组织实施全县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负责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草地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承担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按照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八)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林业、草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组织、指导林业、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县级林业各项资金,提出林业各生产管理项目所需资金的预算建议,行使国有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按规定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工作。管理全县林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按分工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方面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森林、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构建自然资源调查体系,统一组织开展各类自然资源调查。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组织开展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专业调查,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
2.关于森林防灭火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工作,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监测预警和火灾扑救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林业局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其他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划定、建设、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4.关于湿地保护管理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湿地保护地的保护管理,牵头编制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县水利局按分工负责陆地江河、湖泊、河口、水库等地表水体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分工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湿地公园等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按分工负责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原生境等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效能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负责拟订全县林业、草地发展相关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依法征收上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编制本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本部门决算;按权限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地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县级林业和草地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有关工作。
(三)林政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负责拟订森林、草地、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按权限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森林采伐限额,依法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指导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管理;组织实施县级以上重要湿地审核和申报,提出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管理意见;组织监督指导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与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和国家编制的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拟订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全县林业法制工作,承担机关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查等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工作。
(四)营林与产业发展科。负责拟订全县造林绿化、草地保护及国土绿化规划;负责林业和草地及其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有苗圃建设和管理;负责林木种子、草种、花卉管理工作;指导苗圃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种质源普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地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林业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管理全县林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协调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建设;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林地、草地和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林竹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指导林业和草地产业布局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承担森林旅游相关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县林业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副科长级)1名。
四、其他事项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联系方式
地址: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16号
邮编:350800
电话:22332132
传真:22376781
电子邮箱: mqlyjb@126.com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