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办发〔2018〕23号),按照县委2018年第46次常委会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信访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机构,组建县委信访局,与县政府信访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县信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决策部署。
(二)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件,接待来访。
(三)负责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县委、县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四)建立健全信访督查制度,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向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五)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及县直部门要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
(六)总结推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全县信访工作。
(七)组织实施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加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负责网络信访工作,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八)承担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信访局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统计、效能建设、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财产管理、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情况的定期通报;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有关领导同志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县领导接访的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接访办信科。负责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来访接待、来信处理工作,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登记、告知、转送交办、督办,并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要、疑难上访问题;处理群众到县委、县政府集体来访工作,协助处理我县群众到省市集体上访工作,指导、协调进京非正常上访的相关工作;负责群众来访、来信中重要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反映工作;审核、接收群众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件,及时报送县政府复查复核;承办上级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群众信件的反馈工作;承办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络信访交办件及人民网、“省长信箱”等网上信访件的处理工作;跟踪督查信访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三)督查科。负责督查国家和省、市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上级信访机构交办的进京非访件、信访积案和上级督查督办机构对口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和县领导接访日接待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参与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负责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检查、督查、通报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县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督查督办信访材料的整理、上报、存档等工作。
(四)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副主任科员1名。
第六条 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闽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