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对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目前,闽清县在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空缺,造成户外广告设置随意性大,管理标准不一等现象。《办法》主要明确了闽清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统一城区户外广告审批手续和标准,解决闽清县目前因缺乏相关规范性文件造成了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混乱问题。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制定《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一方面主要是解决闽清县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无规可依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全面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统一管理,也为今后建立闽清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确立依据。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2019年6月,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闽清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经过与县司法局商讨研究后着手本《办法》的起草工作。2019年7月初,在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的基础上,形成《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初稿);2019年11月完成第一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2019年12月5日在江永常委、张文裕副县长主持的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2020年1月根据会议研究结果开展第二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2020年2月14日形成《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二稿)并上报张文裕副县长;2020年2月23日根据张文裕副县长提出的修改意见和2月22日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第二轮讨论结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3月6日下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县住建局根据会议研究情况,对《暂行办法》进行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这份定稿。
2.制定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2018年10月26日修订)、《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2016年1月15日颁布)、《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2年6月27日颁布)、《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2009年6月9日颁布)、《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7年3月23日颁布)。
文件依据:《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8〕252号,2018年11月30日颁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63号,2018年12月18日颁布)、《榕创建办〔2018〕18号 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工作的通知》(榕创建办〔2018〕18号,2018年12月3日颁布)、《梅文明办〔2019〕9号 中共闽清县委文明办关于2019年深入推进“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补)》(梅文明办〔2019〕9号,2019年3月15日颁布)
三、主要内容
《闽清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是说明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适用范围和有关部门的权责。
第二部分:规划与规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明确我县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的原则,列出了禁止设立户外广告的区域范围;规定利用公共场地及其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设置权;同时确定了公益广告日常发布数量不少于年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30%的规定。
第三部分: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分别对大型户外广告、户外临时广告、店牌店招设置的申请主体、流程及设置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遇有大风、暴雨和其他恶劣天气预警预报时,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办法》中有关规定,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规定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以及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中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