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0-07-1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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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中共闽清县委宣传部研究起草修订了《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拟对我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予以相应的奖励。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制定背景2018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8〕5号)精神,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全县力量参与闽清新闻宣传工作和本县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对外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构建“聚焦第一线,宣传大联动”格局,讲好闽清故事,传播闽清声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全县干部群众的文化自信,助推“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闽清建设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2019中宣部正式向全国推广了“学习强国”学习宣传平台,为充分发挥“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宣传闽清、提高闽清知名度、美誉度的优势,进一步激励全县各级各部门党员干部以及文艺工作者向“学习强国”平台报送稿件、发表稿件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将在“学习强国”平台发表、使用的作品纳入《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梅政综〔201894号)奖励范围,予以修订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修订过程:2019闽清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黄勤暖(分管“学习强国”工作)、副部长陈军辉(分管新闻宣传工作)及相关科室提请部务会议研究,将“学习强国”刊载作品纳入《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奖励范围。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初步征求了闽清县人民政府及闽清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意见后着手本《办法》的修订起草工作。20203月,在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的基础上,形成《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修订稿初稿20205月初完成第一轮正式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2020612上午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林燕青主持、陈婉霞副县长参加闽清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2020年6月根据会议研究结果开展第二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2020年6形成《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修订稿二稿)并上报陈婉霞副县长;2020年66日根据陈婉霞副县长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送审稿),提送闽清县人民政府,经县长同意,将送审稿列入2020年第1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0年7月3日下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县委宣传部根据会议研究提出的意见,再次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目前这份定稿。

2.制定、修订依据: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8〕5号)

《关于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闽人社文〔2011〕11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中国新闻奖福建省获奖作品的决定》(闽政〔2011〕100 号

《福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及奖励办法》(榕委办2009〕49号

《福州市茉莉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榕委办〔2009〕88号)

三、主要内容

《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奖励条件。主要是规定了本《办法》实行后符合奖励标准的优秀新闻作品的条件,确定奖励的对象。

第二部分:奖励范围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优秀新闻作品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主流媒体四个等级以及报刊类、广电类、网络类等三个类别进行分类,确定奖励作品的范围。

第三部分:奖励标准。将符合奖励条件和符合奖励范围的优秀新闻作品按照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和档次及金额,并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规定。

第四部分:申报奖励程序规定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奖励流程。明确了各类作品申报所需的材料及时间,以及相关单位审核、审批程序,并说明兑奖后的所有作品,县委宣传部和本县县属媒体具有优先使用权。

部分:奖励经费来源说明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安排的闽清县文化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规定生效日期,并说明原《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保护、扶持闽清县地方戏曲的实施意见>、<闽清县优秀新闻作品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和<闽清县优秀新闻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梅政综2018〕94号)中的《闽清县优秀新闻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中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