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闽清县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0-09-3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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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清县林业局研究起草了《关于闽清县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办法的通知》,拟对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

  林木采伐审批,林木权属要清楚。但实际审批过程,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问题,要统一规范林木权属认定。适用特殊或紧急情况共5种:

  (1)、零星散生木;

  (2)、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

  (3)、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

  (4)、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

  (5)、因森林火灾、台风、洪水、霜冻、干旱等特殊灾害受害林木。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旨在解决特殊或紧急情况急需采伐的林木权属认定问题。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2020年7月,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根据林木采伐审批中,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问题,拟出《闽清县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办法的通知》(初稿),征求县直相关单位意见,与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沟通商讨,对认定权属问题进行修改,2020年9月9日我局拟文请示县人民政府。张凯副县长专门组织我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政府法律顾问等部门,进行研究修改,并参照永泰等兄弟县的做法,形成《闽清县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办法的通知》(送审稿),2020年9月18日下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我局根据会议研究情况,对送审稿进行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这份定稿。

  2、制定依据:

  (一)《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文件第二十九条……(三)指出:“采伐零星散生木、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公布时间:2019年3月12日。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公布时间:1995年3月1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即林木权属由县政府确定,公布时间:2016年1月1日。

  三、主要内容:

  《闽清县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办法的通知》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特殊或紧急情况适用情形,共5种:

  1、零星散生木;

  2、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

  3、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

  4、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

  5、因森林火灾、台风、洪水、霜冻、干旱等特殊灾害受害林木。

  第5种是在闽林(2019)2号文件基础上新增加的,指的是因特殊灾害受害的林木。理由是:特殊灾害受害林木如不及时处理,容易蛀虫和腐烂。为减少林农的经济损失,急需采伐受害林木。而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政府提倡大造林,倡导谁造谁有,群众积极性高,但很多林木所有者未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导致无法办理林木权属证书。因此,将此列为特殊或紧急情况的适用情形之一。

  第二部分是属于本县办理采伐证的,出具《林木权属证明》(见附表)。

  采伐的林木在一般商品林内,且属于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到所在乡镇政府申领《林木权属证明》,报所在村委会同意并提供位置图、林木权属清册和林木权属清楚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签注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政府同意。

  第三部分是需报省、市办理采伐证的,提交县政府出具的确认林木权属证明的函。

  采伐的林木在生态公益林内且属于以上1、2、5情形之一的,或采伐的林木为珍贵树木的,在完成《林木权属证明》(见附表)办理后,由县政府出具确认林木权属证明的函。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同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