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起草说明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0-11-2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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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清县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起草了《闽清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拟对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目前,闽清县城区(梅城镇、梅溪镇榕院、榕星村)不在连片旧屋区改造范围或老旧小区整治提升范围且房屋属D级危房,地质灾害及易涝点或者存在严重影响景观的零星地块的房屋存在搬迁需求,我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规范性文件存在空缺,为推进我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需有制定一个适用于我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制定《闽清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一方面主要是解决闽清县旧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无方案可依的问题;另一面是规范我县旧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规范和统一的问题。

   二、方案草拟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20年3月,县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梅城镇的请求,县政府的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着手《闽清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起草工作;2020年4月初,在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的基础上形成《闽清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初稿;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县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县财政局,县自规局、县住建局、梅城镇、梅溪镇等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期间,张文裕副县长,王致镜副县长先后召开多场专题会对《闽清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进行研究论证;2020 年11月3日上午,县第32 次常务会审议《闽清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后,县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会议研究情况,进行再修改,形成目前这份定稿。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参照《福州市城区零星地块精准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导则(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由十一个部分构成。

  (一)基本原则

  县城区零星地块旧改项目房屋搬迁工作遵循被搬迁人(产权人)自愿的原则,每年审批一次。

  (二)责任单位

  房屋搬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三)范围及对象

  主要针对梅城镇、梅溪镇榕院、榕星村不在连片旧屋区改造范围或老旧小区整治提升范围且房屋属D级危房,地质灾害及易涝点或者存在严重影响景观的零星地块的房屋进行搬迁安置。

  (四)申请流程

  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面积认定

  参照《闽清县南山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办法及标准

  1.补偿方式

  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办法

  采取就近上靠安置房的办法,余下产权调换面积小于35的,采用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补差价计算方法

  区位级别及范围参照《闽清县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规定,分5个区位价。

  4.安置房选房规则及各类补偿补助办法及标准

  各类补偿评定计价标准参照《闽清县南山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另行公布。

  (八)奖励办法

  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根据双方认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给予200元/奖励金。

  (九)过渡方式及过渡补助

  采取自行过渡的办法,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超出36个月的,自超出之月起按双方认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给予8元/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助。

  (十)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根据所选择的相应安置房原缴交标准一次性缴交。

  (十一)适用范围及时限

  本方案适用于城区零星地块精准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