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公路地下管道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1-02-2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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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清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研究起草了《闽清县公路地下管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定规定》),拟对闽清县公路地下管道规划建设与管理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地下管线是交通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错误观念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十三五”以来,我县交通路网建设全面铺开,地下管线建设不断加快,规模日渐庞大。地下管线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各管线使用单位无序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导致地上、地下有限空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程度不高;②杂乱无章的架空线路不仅造成视觉污染,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③重复开挖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影响道路建设质量和正常交通秩序;④部分已交工的交通公路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地下管道已被管线使用单位提前占用,施工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后期维护管养单位无法明确。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制定《闽清县公路地下管道管理暂行规定》,一是加强交通公路地下管线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公路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二是明确由县财政出资建设的预埋管道实行有偿使用,合理补偿建设成本;三是解决后期维护管养问题。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4日,闽清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闽清县政府的要求,在经过与县司法局商讨研究后着手本《暂行规定》的起草工作。并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的基础上,形成《闽清县公路地下管道管理暂行规定》(初稿);2020年12月15日上午由县政府黄荣谋主任牵头召开交通道路地下通信管道建设管理协调会,对初稿进行讨论研究;2020年12月22日,形成《闽清县公路地下管道管理暂行规定》(二稿);2020年12月23日叶国勋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就全县交通公路地下管线使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预协调;2020年12月27日形成《闽清县公路地下管道管理暂行规定》(三稿)并上报叶国勋副县长;2021年1月11根据叶国勋副县长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闽清县公路地下管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2021年1月18日上午经县政府常务办公会议研究后,县交建公司根据会议研究情况,再次征求管线运营商意见和建议,并由县交通运输局张晖局长牵头协调各管线运营商,对《暂行规定》进行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这份定稿。

2.制定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等。

三、主要内容

《闽清县公路地下管道管理暂行规定》由六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是说明本《暂行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适用范围和有关部门的权责。

第二部分:规划与建设。明确新(改)建公路项目的管道建设根据道路建设规划以及管线运营商的实际需求统一安排建设,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地下管道工程原则上应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对暂缓建设或提前建设作了相关规定。另外还明确不得挖掘公路敷设下地下管线的三种情形。

第三部分:管道出让。明确管道实行有偿出让,出让价按管道工程财政结算审核价(即成本价)执行。为加强管道规划管理,避免造管道过多空置,造成不必要的资产浪费。在新建项目实施前要求运营商以书面形式进行认购。同时还明确政府实施项目的地下管道售让单位及出让费的处置。

第四部分:管养及维护。明确管道建成后的管养部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已认购使用管道,管养单位为管线使用单位;一种为暂无人认购的管道,由公路维护单位负责临时管养,临时管养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另外,该章节还明确对废弃的公路地下管道的处理办法、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公路地下管线巡察纳入公路维护单位巡察内容范畴等。

第五部分:地下管线迁移。明确因公路进行提升改造需要,对已有且经审批地下管道需要搬迁的,由建设单位向原管线产权单位无偿提供相同长度,并满足使用要求的地下管道设施。临时管道安置予以适当补偿;对未经审批的,属于临时建设的地下管线,管线运营商应无偿自行搬迁。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挖交通公路地下管道或无偿占用交通公路地下管道资源。违反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规定了本《暂行规定》生效日期及试行期限。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该《暂行规定》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