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九条意见》的起草说明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1-04-1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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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闽江闽清段沿岸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工作塑造良好沿江生态景观,闽清县水利局研究起草了《《闽清县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九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两江四岸”环境提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闽江闽清段沿岸橄榄园裸露整治工作,塑造良好沿江生态景观,因此,有必要制定闽清县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意见,规范、引导科学的生态种植管理方式。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是解决闽江闽清段沿岸橄榄种植过程中,不合理的耕作方式和无序开垦导致闽江两岸橄榄园裸露严重,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影响我县闽江两岸生态景观。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江四岸”环境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0〕2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闽江沿岸裸露橄榄园生态修复,1月22日,张凯副县长主持召开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推进会,会后,县水利局联合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草拟了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意见;1月28日,张凯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主持研究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意见,会后,县水利会同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局根据会议研究结果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闽清县橄榄园裸露山体整治意见》(送审稿)。2月9日下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县水利局根据会议研究情况,对《意见》进行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这份定稿。

2.制定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颁布,2019年1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颁布,2020年12月26日修正)、《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26日颁布)、《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7月27日颁布)

文件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江四岸”环境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0〕266号,2020年12月25日颁布)

三、主要内容

1加强培训宣传。通过开展科普教育培训、宣传果草共生共长的生态新理念,促进农户转变思想观念和耕种方式。

2推广种植绿肥。推广橄榄园内套种旱地绿肥——苕子,建立绿肥种植示范,不进行橄榄园斜坡除草工作,保护斜坡面的绿色植物。

3、引导农户改变管理方式。鼓励农户使用割草机,改除草为割草,提高橄榄种植户割草机购置补贴,资金从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进而减少除草剂的使用。

4、加强开垦管理。村委会应加强巡查,凡发现村集体土地内有新开垦山坡地种植橄榄等林果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制表报乡镇林业、水利、农业工作站人员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要求种植户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巡查机制,对辖区内乱挖及毁林开垦现象应及时制止,对新开垦山坡地种植橄榄等林果的,应督促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5、严格申报项目审核。对于种植基地位于闽江闽清段两岸可视范围内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所申报补助的所有项目,增加橄榄园山体绿色植物覆盖面积及山体复绿情况的专项审核,实行一票否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各类政策性补助项目

6、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进行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耕种等不合理开发生产活动,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规定处罚

7、在林地开垦种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规定处罚。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规定处罚

8、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林木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橄榄园的,由县林业局责令改正,按规定处罚

9、毁坏林木或钩机上山开垦造成林地毁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中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    

 

 

                                  闽清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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