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推进我县利用外资发展过程中,实施鼓励外资企业增资到资、实际到资奖励,更有力的推进我县稳外贸稳外资高质量发展。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该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境外投资者来梅投资兴业、创新发展。吸引重大外资项目、促进产业链的完善。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有力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67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梅政综〔2018〕3号)文件,县工信局起草了《措施》。3月16日,县政府高理銮副县长召集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分管领导对《措施》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措施》(送审稿),现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全面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有力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榕政办〔2020〕67号)等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措施。
三、主要内容
《措施》共七条,主要围绕实际到资奖励、增资扩产奖励、经济贡献奖励、高管生活补助、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用地支持、特别奖励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扶持。
1.实际到资奖励。对市下达闽清县外资任务内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的外资企业(除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外),按照外方股东实际到资金额(以美元统计)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标准提高50%:(1)企业属于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2)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3)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对超出市下达闽清县外资任务的到资奖励,根据福州市榕政办〔2020〕67号文件执行。实际到资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2.增资扩产奖励。对用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在市下达闽清县外资任务内的外方实际增资金额按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超出市下达闽清县外资任务的到资奖励,根据福州市榕政办〔2020〕67号文件执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经济贡献奖励。对2020年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高管生活补助。对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同等级别人员)其所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生活工作补助,单家企业获此奖励的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期五年。
5.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外方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奖励,超过1500万美元部分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3‰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引荐人不包括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加大用地支持。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以现行出让最低评估价格进行公开出让,按合同约定时限项目建成后,按每亩3万元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7.特别奖励措施。对全县经济发展或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中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直有关单位召开征求意见会,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