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卫生健康局研究起草了《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拟对闽清县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医改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夯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网底,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制定《实施方案》,一方面主要是解决村卫生所业务用房不达标、信息化智能化程度不高问题。另一方面是乡村医生结构性不合理、收入及待遇低等问题。力争到2021年底,村卫生所业务用房达标率95%以上;到2022年底,实现村村均有达标村卫生所、有合格乡村医生、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智能化设备配备基本完成,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0〕211号)文件要求,闽清县卫生健康局多次组织卫健系统相关人员讨论并多次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初稿),3月12日陈婉霞副县长组织卫健系统对草案进行讨论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4月22日,陈婉霞副县长牵头组织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召开专题讨论会,对《实施方案》(初稿)深入研究,细化完善,形成送审稿,4月25日下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目前这份定稿。
2.制定依据:
文件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0〕211号,2020年11月12日颁布);《关于印发福建省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34号,2015年12月9日颁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296号,2015年10月14日颁布)。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二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目标
到2021年底,村卫生所业务用房达标率95%以上;到2022年底,力争实现村村均有达标村卫生所、有合格乡村医生、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智能化设备配备基本完成,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
1.加强基础硬件建设,推进村村有达标村卫生所
(1)实施村卫生所业务用房“村村清”行动。计划通过两年提升改造,全县村集体的村卫生所业务用房达标率95%以上。
(2)保障村卫生所医保“村村通”运行。2020年底前辖区内行政村已实现医保“村村通”。
(3)实施村卫生所智能化建设行动。到2021年底,实现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智能化服务及监管全覆盖。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村村有合格乡村医生
(1)实施乡村医生动态储备行动。实施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专业定向培养二年计划,两年计划委培农村医学专业类学生40人。
(2)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行动。优先选择基础较好的乡镇实行“乡聘村用”模式,加快实现“村卫生所一体化”管理。
(3)实施乡村医生能力提升行动。继续贯彻落实上级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及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学历和资格提升项目,促进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医师转化。
(4)实施乡村医生待遇提升行动。对于开通医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所考核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县级财政实施分类分档工资和交通费用定额补助。
(5)实施乡村医生保障升级行动。采取“分类保障”模式按原规定和渠道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6)实施乡村医生荣誉激励行动。鼓励乡村医生长期扎根农村,对在我县村卫生所连续从医30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3.加强运行保障监督,推进村村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实施村卫生所基药保障行动。村卫生所必须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2)实施村卫生所公卫保障行动。细化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和服务内容,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服务和绩效评价模式,并按照年初核定的任务量和年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应的服务报酬支付给乡村医生。
(3)实施乡村医生服务监督行动。规范乡村医生服务时间和请销假制度,切实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按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4)实施乡村医生巡诊监督行动。对于暂时未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应调剂有资质的乡村医生巡诊,保障巡诊服务的连续性,确保乡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