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使政策更规范、更合理、更公平,修订了《闽清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4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 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闽清县住建局、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闽清县财政局、闽清县司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
2.征求意见: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闽清县住建局、闽清县资规局草拟了《闽清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讨论稿),通过开展专题讨论及线上征求的方式,向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充分征求意见;并充分吸收各部门各乡镇在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方面的意见建议,对《闽清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期间,冯青副县长先后召开多场专题会对《闽清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进行研究论证形成《闽清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送审稿。
3.常务会前,县住建局请法律顾问进行《闽清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合法性审查,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2022年4月22日县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闽清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送审稿后,县住建局根据会议研究情况,进行再修改后由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
三、主要内容
1、整合现行征迁政策文件。将现行征迁政策文件进行汇总、合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按“总则、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机制、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补助机制、房屋建筑面积确认机制、过渡期保障机制、其他激励机制、附则”重新分章明确,共计七章,24条。
2、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方面主要参照《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 号规定。
3、(1)变更部分征收补偿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点:1.杂物间认定办法改为按认定后杂物间建筑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仅征收杂物间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2.选择期房过渡费发放办法:给予增发过渡费由6个月改为3个月;3.参照各乡镇实施方案,按补偿标准就高原则,调高附属物补偿标准。
(2)完善部分征收补偿政策。主要有以下五点:1.货币补偿公式与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公式更简洁;2.公摊补偿办法更好操作,更侧重对房屋面积少的被征收人的保障;3.签约搬迁奖励具体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各项目实际分别制定;4.调整了装修补助的补助对象。5.对列入附属物的风楼、阁楼补偿标准的认定由按层高小于2.2米调整为根据实际情形认定补偿。
(3)增加征迁实践中需明确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十点:1.为规范我县被征收房屋阁楼层产权建筑面积认定,新增了阁楼层面积按层高的认定条款;2.为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设洁具补助结算简便、可操作性,新增“45㎡”、“135㎡”两种做为补助结算面积基数的安置标准房型;3.为房屋重置价补偿更加合理、公平,新增了房屋单层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补偿标准;4.为规范安置型商品房回迁安置工作,新增了安置型商品房选房条件,选房、交房流程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置办法;5.为解决县城区房屋密集区改造项目就地安置房源不足问题,新增了就地新建住宅无法满足安置的旧屋区改造项目就地安置房限选办法;6.为明确因延迟交地或建设原因致使安置型商品房逾期交房责任,新增了安置型商品房逾期交房相关规定;7.新增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标准;8.明确《细则》的解释权、适用范围及施行的各种情形;9.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设两年有效期;10.参照各乡镇实施方案,新增土构围墙、板栗、香蕉等补偿标准。
(4)废除不再适用的补偿条款。此次修订将不再适用的政策予以废止。主要有以下两点:1.废除属特定历史时期为控制选择货币补偿比例而设定的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4种情形的规定;2.鉴于2019年起,电力部门不再收取电表立户费用,对附件5附属物补偿价格表中三相电、电表立户费用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