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 2022-09-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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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闽清县人民政府2022年9月18日印发了《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综规2022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拟对我县兵役征集工作予以规范。现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保障征兵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2013年闽清县人民政府颁布了《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对我县兵役征集工作起了指导和推动作用。经过多年试行,随着上级兵役征集政策调整,特别是2021年10月我国新修订的《兵役法》正式施行,2015年版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中部分规定已逐渐落后于形势发展,有必要对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后重新颁布施行。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颁布,2021年8月20日第三次修订,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修订,2021年1月1日施行)、《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发布,2001年9月5日修订)、《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3月26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正)。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牵头单位为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草稿由闽清县人民武装部拟制,参与单位为闽清县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形成草稿后,由县人民武装部发起在闽清县政府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起,通过公文电子交换系统,分别向县人武部、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征求意见。经上述各单位反馈无意见、无争议焦点后,形成定稿。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暂行规定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2年1月29日,赵春荣县长主持召开闽清县2022年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会,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交的提交的“关于修订闽清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议题进行了集体审议。会议同意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由县人武部负责起草拟制,修订完善后县政府行文。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奖励和惩处2个方面15条措施组成。

奖励

第一条:明确全县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明确全县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征入后相应待遇

第三条:明确全县下岗工人优先批准入伍及入伍后相应待遇。

第四条:明确全县义务兵年优待金取消城乡差别,城乡统一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五条:明确全县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奖励办法

惩处

第六条:明确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或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参照征兵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明确全县年度兵役征集指标分配办法。

第八条:明确新兵入伍后因思想原因出现退兵、跑兵的,兵员所在单位须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明确干涉、阻扰适龄公民参加兵役征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明确公民阻碍、阻挠、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明确兵役职能部门违法犯罪须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明确征兵工作纳入年度党管武装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明确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第十四条:明确本暂行规定的应用解释权。

      第十五条:明确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