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2日印发了《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修订)》(梅政办规﹝202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国家储备林制度,加快我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精神。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实施细则》起草单位为县林业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乡镇及社会的意见,并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9月19日,王致镜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征求各部门意见,并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实施细则》已经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闽清县司法局、闽清县林业局与政府法律顾问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了如下审查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4年9月19日,王致镜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就《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2024年11月6日县十八届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修订版),县林业局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该实施方案已于2024年12月12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具体内容:《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的范围与条件、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实施主体、林木收储方式、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程序、组织领导、资金来源及保障、过程监督与后期管理、期限。
(二)修改部分: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7月4日印发了《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地收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第一条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原实施细则第一条第1点“全县林地范围内起源为人工且产权明晰、无抵押、证件齐全的商品林(地)”修订为:“全县林地范围内产权明晰、无抵押、证件齐全的人工商品林(地)(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
2.原实施细则第一条第2点“树种:针、阔叶等树种”修订为:“树种:在《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范围内的树种”。
3.原实施细则第一条第3点“原则上单宗林地不少于100亩(相邻连片的可联户)”修订为:“原则上单宗林地流转面积不少于100亩(含:相邻连片的可联合户合计不少于100亩),若拟流转的林地与现有国储林能相邻连片,则不限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