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希望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他人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案例一、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882元
2023年6月11日,闽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法柴油橇装加油站点。经前期摸底调查,6月20日,闽清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进行联合安全检查,现场查获福州某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有的橇装加油装置正在给一重型运输货车加注疑似柴油,并收取销售钱款。检查发现该橇装加油装置内存储大量疑似柴油液体,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取样并送至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确认该液体为柴油。执法人员责令福州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等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现场对橇装加油装置进行查封并扣押柴油4.43吨。6月25日,闽清县应急管理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柴油橇装加油站点进行安全条件符合性情况进行检查,结论为该柴油橇装加油站点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且存在多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的危险程度较高。该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闽清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3882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闽清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二、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罚款2.4万元
2023年5月31日,闽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闽清县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与承租方签订专门安全生产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闽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和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未按操作规程穿戴防护用品作业,罚款1.1万元
2023年7月12日,闽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闽清县某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查看监控,发现2023年7月6日该公司加油站在卸油过程中,卸油区现场有工作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穿戴防护用品(防静电工作服)。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的规定。
闽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及其现场工作人员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