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2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希望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他人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案例一、违法充装燃气,罚款9万元
2023年8月8日,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闽清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开具一份充装燃气的出仓单,具体内容为:“交款单位:XXX、合计846kg、数量2922元”,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出仓单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等材料。
经查,该公司充装站内有三台液化电子灌装秤,其中两台为新式电子灌装秤,采用气体管理系统进行充装管理,需扫描瓶身的条形码才可使用充气枪进行充装,并且充装过程实时远程监控;另外一台为老式电子灌装秤,没有使用气体管理系统,但也能进行充装燃气,不具备扫码记录、实时监控的功能,日常是用来气瓶称重。该公司员工于2023年8月1日用老式灌装秤为其供应站进行充装,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共充装气瓶18瓶(型号:蓝色YSP118),且充装气瓶都已经超过检验期限,该公司无法提供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相关材料。该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整改,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罚款1.85万元
2023年8月18日,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实地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测试2#、3#厂房一层各一处感烟探测器和一处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不能切断非消防电源;2.测试2#、3#厂房一层各一处消火栓按钮和一处喷淋末端试水装置,消火栓泵和喷淋泵不能联动启动。该公司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