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9-02-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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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制定的《闽清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内贸  家电下乡  资金管理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闽清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闽清县财政局


(二○○九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9]2号)精神,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闽清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补贴对象、产品、标准和资金来源


1、补贴对象:全县范围内凡具有农业户籍且在全省范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以下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只限购买1台(件)。


2、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3、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4、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5、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日31日期间,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二、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各乡镇应设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


1、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将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


2、购买人应当认真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及时持有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申报,可跨年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


3、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①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②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③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④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⑤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


1、乡镇管理机构按照本暂行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①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②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③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④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2、乡镇管理机构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并解释原因。


(三)补贴资金的兑付


县财政部门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三、监督检查


1、县财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必要时将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暂行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