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闽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梅委办〔2017〕25号),加强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按照组织体系全覆盖、保护管理全域化、履职尽责全周期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河道专管员职责、数量、分布和组织形式,确保每条河流、每个河段全覆盖,保护管理目标任务全落实;加强河道专管员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一套勤于职守、管护有力、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每位河道专管员履职尽责。
二、细化管护职责
河道专管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所管辖河道的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工作。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六个明确”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河道专管员职责。
(一)明确巡查范围。包括河道起止断面以及河两岸管护范围。
(二)明确巡查内容。包括向河道排污、倾倒垃圾,占河填河挖河、河面漂浮物,非法电鱼、毒鱼、炸鱼,河道(包括水库、水源地等)水质变化,涉河涉水告示牌(包括河长公示牌、水源地保护区提示牌、河道界桩等)等情况。
(三)明确巡查频次。原则上每天巡查。
(四)明确巡查记录。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问题、处置情况等。
(五)明确巡查报告。包括发现的问题,报告的对象、渠道、方式、时限,以及问题处置结果等。
(六)明确配合事项。包括配合现场执法、水事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
三、严格建设标准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聘河道专管员,并配备必要的日常巡查设备。原则上每名河道专管员负责一个或若干个村(居委会)河道管理,辖区内河道多、任务重的地方可酌情调整配置。各乡(镇)要根据辖区内河流河段数量、大小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河道专管员数量和具体分布,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审定。河道保洁与涉河工程管护等工作可由河道专管员承担,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各乡镇要积极培育专业公司承担堤防维护、河道疏浚、水面保洁、岸线绿化工作,实现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
四、强化队伍管理
河道专管员队伍实行“县聘用、乡管理、村监督”,县、乡(镇)党委政府履行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县河长制办公室应制定选聘、管理、培训、考评等规章制度,负责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并对河道专管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和年度考核,抽查检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工资、津贴补助、奖励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乡镇(村居)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河道专管员在所在流域乡镇级河长、乡镇级河长办的直接领导下,挂牌上岗,自觉接受村两委、村民监督。县、乡、村三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并积极推广使用河长制APP、微信等。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
五、保障经费落实
河道专管员队伍的劳务报酬、培训经费、日常巡查设备购置经费等由县统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位。县级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地方财力等因素,实行以奖代补;乡镇也应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河道专管员队伍的劳务报酬,原则上由乡镇直接发放到河道专管员个人账户。
六、做好组织实施
河道专管员队伍是全面建立河长制并高效运作的基础和前哨。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级河长、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村级河段长要高度重视,把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乡镇河道专管员数量和具体分布,并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为贯彻落实《闽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梅委办〔2017〕25号),推进河长制信息公开,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管河治水,现就河长公示牌设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河长公示牌类别及公开内容
河长公示牌设置分县、乡两级。
(一)县级河长公示牌。干支流流经的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不少于一块。县级河长公示牌相关内容参照市级河长公示牌,标注县、乡镇两级河长信息。
(二)乡镇级河长公示牌,河流流经的每个行政村(居委会)设置应不少于一块,河流名称标注为XX河XX乡镇XX村(居委会)段。乡镇级河长公示牌相关内容参照县级河长公示牌,标注乡镇河长、河道专管员信息并公开手机号码。
(三)各乡镇要对河长公示牌进行编号,公示牌编号为9位,前2位为设区市代码,安排如下:福州01;第3、4位为县(市、区)代码;第5、6位为乡镇代码;最后3位为行政村代码。
(四)设有河道警长的公示牌上应标注河道警长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采取“主牌+辅牌”的形式,增设一些简易实用的辅助牌,规格内容自定。
二、河长公示牌规格和点位设置
(六)各乡镇要本着“安全、简明、适用、醒目、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河长公示牌规格、样式,县域内相对统一。河长公示牌应使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的材料制作,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公众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与周围景观协调。
(七)河长公示牌应设置在河岸醒目位置,便于群众查看,优先设立在主要公路边、桥边、居住人口密集或人流相对集中的河岸边。各乡镇还应根据河流长度、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酌情增设公示牌点位。
(八)县级公示牌设置点位由县河长办负责确定;乡镇级公示牌设置点位由乡镇河长办负责确定。县、乡镇级公示牌的制作、安装和管护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三、河长公示牌更新和管护要求
(九)河长公示牌上的信息要素要保持准确和完整,若河长调整、电话更改及其他公示信息发生变动的,由相应的河长联系部门及时通知所在乡镇更改。
(十)各乡镇要加强河长公示牌日常管护,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有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问题时,应第一时间修整或更换。
(十一)以县、乡镇为单位建立河长公示牌档案台账,内容包括公示牌编号、类别、数量、位置、照片等。
附件:各级河长公示牌参考样式
河长公示牌参考样式一
正面
河 长 公 示 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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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名称: |
X河X县X乡段 |
省级河长: |
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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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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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河长: |
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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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终点: 河道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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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河长: 乡级河长: |
姓名、职务、电话 姓名、职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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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 |
县级河长联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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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姓名、职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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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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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目标: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标注年度水质改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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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县级监督电话 |
公示牌编号: |
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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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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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式样用于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由省领导担任流域河长的各河段。
河长公示牌参考样式二
正面
河 长 公 示 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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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名称: |
X河X县X乡段 |
市级河长: |
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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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起点: 河道终点: 河道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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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河长: 乡级河长: 联系部门: |
姓名、职务、电话 姓名、职务、电话 县级河长联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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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姓名、职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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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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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目标: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标注年度水质改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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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县级监督电话 |
公示牌编号: |
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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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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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式样用于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外,各设区市有市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流域各河段。
河长公示牌参考样式三
正面
河 长 公 示 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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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名称: 河道起点: 河道终点: 河道长度: |
X河X县X乡段 |
县级河长: 乡级河长: 联系部门: 联 系 人: |
姓名、职务、电话 姓名、职务、电话 县级河长联系部门 姓名、职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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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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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目标: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标明年度水质改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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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县级监督电话 |
公示牌编号: |
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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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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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式样用于没有市级以上领导担任河长的流域各河段。
河长公示牌参考样式四
正面
河 长 公 示 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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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名称: |
X河X县X乡X村段 |
乡级河长: |
姓名、职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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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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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专管员: |
姓名、职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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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终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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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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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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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目标: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标明年度水质改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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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县级监督电话 |
公示牌编号: |
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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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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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第七条
第八条
(一)河道有无垃圾,是否存在倾倒垃圾、废土弃渣、工业固废等,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中有无障碍,河床是否存在明显淤塞,河底是否存在明显淤泥;
(三)河岸有无违章,是否存在涉水违法建筑物、违章搭盖、擅自围垦、填堵河道,以及其他侵占河道的行为;是否存在破坏涉水工程的行为,主要包括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水库、护岸等,擅自在堤防、大坝管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砂、挖石、修坟等;
(四)河水有无异常,水体是否有发黑、发黄、发白、发臭等现象;
(五)污水排放有无违规,现有排污口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有违法新增入河排污口;
(六)水生态有无破坏,是否存在电鱼、毒鱼、炸鱼,以及违法砍伐林木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水电站是否落实生态下泄流量;
(七)告示牌设置有无规范,河长公示牌、水源地保护区公示牌等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的问题。
第三章
第九条
第十条
河长巡查日志原则上以设县或乡镇为单元统一制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一)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交由同级相关部门限期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应当交由同级河长办统筹协调,限期解决;系统性的,应当协调各相关部门统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组织推动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属职权范围外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河长或河长办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河长、河长办对问题处理的过程、结果应当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三条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六章
第十九条
(试行)
为切实履行河流保护管理职责,规范议事程序,实现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保障县级河长制工作有序运转,根据《闽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梅委办〔2017〕25号),制定本制度。
一、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一)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或县级河长委托的副县级河长、县领导主持,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参加。
(二)县级河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河长批准召开。
(三)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河长制工作重大行动;
4.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
5.县级河长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四)议题收集
1.县委县政府、县级河长部署县河长制办公室研究的议题;
2.县河长制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3.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提出、经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审核的议题。
(五)会前准备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六)会议记录、纪要按照县政府会议的议事规则办理。
(七)县级河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各乡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级河长报告。
二、县级流域河长会议制度
(一)闽江、梅溪流域河长会议由相应的县级河长主持,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乡镇级河长和各乡镇河长办负责人参加。
(二)县级流域河长会议包括年度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经相应的县级河长批准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三)年度工作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2.通报流域河长制工作情况;
3.有关乡镇河长述职;
4.研究部署流域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
5.流域河长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四)专题会议内容
1.县级流域河长部署县河长制办公室研究的议题;
2.县河长制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3.县直有关部门和流域内有关乡镇提出、经县河长制办公室审核的议题。
(五)会前准备:县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县级流域河长的部署要求,制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材料,筹备会务工作。
(六)会议记录、纪要、通报按照县政府相关会议规定办理。
(七)年度工作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级流域河长报告。
三、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制度
(一)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专职副主任主持。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县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二)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批准召开。
(三)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县级河长的指示批示;
2.研究审议上报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3.研究审议全县河长制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县委县政府委托县河长制办公室起草的规章制度以及对下级河长制机构的指导意见;
4.研究审议县级河长会议、县级流域河长会议的重要筹备事项;
5.研究审议重大行动方案、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目标任务;
6.研究审议年度工作考评考核指标和结果;
7.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四)议题收集:会议议题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收集提出,并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拟办意见和理由,经专职副主任审核、主任批准后,列入会议日程。
(五)会前准备:县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根据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安排,提前将会议议题、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印发参会人员,供会前分析研究。紧急事项、保密事项,可在会议现场分发材料。
(六)议事规则:县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按会议议程逐一汇报简要情况;出席会议的成员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人对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七)会议记录和纪要:县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应建立会议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记录人、会议议题、与会人员发言要点、议定事项、决议、决定等。会议结束后,县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应及时草拟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专职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
(八)会议贯彻落实: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应成员负责抓好本部门的协调、办理和落实,县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做好进度跟踪;涉及县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的,由专职副主任督导抓紧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任报告。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试行)
为贯彻落实《闽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梅委办〔2017〕25号),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定本制度。
一、督导检查目的
全面、及时掌握各乡镇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乡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二、督导检查内容
(一)“六全”到位情况。是否实现组织体系全覆盖、保护管理全域化、履职尽责全周期、问题整治全方位、社会力量全动员、考核问责全过程。
(二)任务落实情况。闽江、梅溪河长会议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如期落实。县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是否如期推进,下达的问题清单是否如期整改到位。
每次督导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印发通知予以明确。
三、组织形式和分工
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或有关人员,分区包片、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地点、对象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每次督导检查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印发通知予以明确。
四、工作方式
(一)督导检查时间。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二)督导检查方式。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结合明查暗访,具体包括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流现场等。
(三)督查情况反馈。督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基层反馈建议意见等。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督查报告,按一乡镇一单元格方式,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有关乡镇,并抄送县河长、县副河长。
(四)督查结果应用。对工作中存在问题不解决、工作不得力、制度不落实的,视情况予以通报、约谈、督办、问责。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工作,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责,根据《闽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梅委办〔2017〕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河长制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能力建设、河流水环境质量、问题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创新、信息报送、群众满意度、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组织方式
考核工作在县河长领导下,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每年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对各乡镇河长制工作进行认定和赋分。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布。
四、考核方式
原则上实行年终全要素考核,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主要采用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汇报、查阅台帐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
五、评分方法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四档: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80分以上90以下分为良好(含80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核时间
第12月或次年1月。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县级河长、县级副河长审定后,抄送县委组织部、县效能办,作为各乡镇年度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县效能办负责将落实河长制成效纳入绩效管理考评范围。
(三)县审计局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四)县环保局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小流域“以奖促治”重要参考依据。
(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将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
(六)县委组织部负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
(七)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试行)
为及时了解掌握各乡镇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我县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闽清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梅委办〔2017〕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二、信息简报制度
1.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
2.河长制工作重要进展、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3.河长制工作中采取的新思路、新举措,涌现的典型做法、先进经验;
4.反映本区域、流域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5.县外有关河长制工作的创新性做法、措施。
三、信息专报制度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6.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
四、信息通报制度
1.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2.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3.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情况;
4.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通报方式。以县级河长制会议、《闽清县河长制工作简报》、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河长制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进行通报。
五、信息共享制度
(一)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将涉及河长制工作的有关数据资料及时共享。
(二)使用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微信公众号、信息系统等,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
六、责任追究
对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工作被动、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