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实施单位
实施对象
主要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决定情况
实施期限
查封、扣押的设施及设备
存放地点
备注
1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门前垅88号竹浆加工点
将废碱液倾倒于露天水池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该加工点露天水池内的废碱液进行扣押,委托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暂存。
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废碱液
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