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2021年“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1-04-1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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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法〔2016〕3号)和《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榕环保综〔2017〕31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通知》和《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市场主体名录库分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市场主体库(特殊污染源)和普通市场主体库(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两类,依据以下标准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并实施动态调整。

1.特殊污染源

1)上一年度有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处罚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被环保部督办、省级、市级挂牌督办的工业企业。

3)上一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且未调整为“环保良好企业”(包括)以上的工业企业。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级别为重大的工业企业。

5)上一年度被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3次(包括)以上经核实属实的工业企业。

2.重点污染源

1)列入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的工业企业。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级别为较大的工业企业。

3.一般污染源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里,除特殊污染源和重点污染源以外的日常监管对象。

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环境执法人员构成,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变更。

三、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1.抽查频次

“双随机”抽查每季度一次。

2.抽查比例

对特殊污染源按每季度全覆盖,重点污染源按不少于25%的比例确定季度抽查企业数量,一般污染源按照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企业数量。

四、明确抽取方式

执法大队根据污染源及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量提出抽查计划,依托省移动执法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局党组派员现场监督,抽取过程填写现场记录单,现场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大队办公室存档备案。

五、开展实地检查

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抽取后,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并将现场制作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资料,作为执法全过程的证据上传至执法平台并进行记录备案。

六、检查结果及信息公开

大队办公室及时编制季度抽查结果报告,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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