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福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8-04-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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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幼儿园、附属幼儿园:

  现将福州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细则》(原《福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学习、贯彻、执行,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保教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附:《福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细则》

 

闽清县教育局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规范保教行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从实际出发,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树立“一日活动即课程”的思想,将保育、教育渗透于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  幼儿园应树立整体教育意识,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实现幼儿园、家庭与社区教育的一体化,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应加强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提供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需求的师资保障。
 

  第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 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六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以增强体质,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技能的协调发展为目的,开展适宜幼儿身心发展的各类活动;不得开展和参与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生理、心理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小学化教学。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七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治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运用法律维护幼儿园、教师和幼儿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园进行宗教宣传和迷信活动。

 

  第八条  教职员工应爱岗敬业,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努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第九条  教职员工应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不搞以教谋私,不收受家长的礼物,不向家长和幼儿推销教玩具和书刊等,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条  教职员工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家长和幼儿。密切与幼儿家长的联系,平等、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家长。应建立民主和谐的师幼关系,以“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为宗旨,关心、尊重、爱护每一位幼儿,平等地对待和评价每一位幼儿。采取正面教育的方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注重身教;精神饱满,注意仪态。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得体,不着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服装应简洁便于组织幼儿活动。进班不穿高跟鞋、拖鞋。在园不佩戴戒指、耳环,不披肩散发,不留长指甲。保健员、炊事员需着工作服,保育员在分餐时需着工作服。
 

  第十二条 准时到岗,严禁带班时做私事、闲聊和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办园规模合理配备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 医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领导班子互相配合,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卫生、保育、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的批示和决议。

 

  2、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关心保教人员的工作、生活和健康。经常对全园职工进行为人师表职业道德教育,以人为本,解决各方面矛盾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

 

  3、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托幼工作的信息动态,吸取经验、科学管理,组织全体教职工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和教研、科研活动及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更新他们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教育质量。

 

  4、负责主持制定全园工作计划,主持园各种会议,定期深入第一线,检查全园各项工作实施情况,协调园内外关系,总结交流园内各个环节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5、明确分工,合理组织人力,决定入选、任用、调离、晋升及奖惩等工作,注意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6、负责制定招生方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财产管理的领导工作,审查,预、决算,合理使用经费。

 

  8、负责园舍、设备、财产、绿化的长远规划及基建维修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园条件。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观察了解幼儿,根据幼儿园培养目标,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2、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3、与家长经常保持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4、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5、定期向园领导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获得“保育员合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负责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工作,负责做好本班的消毒卫生等工作。
 

  2、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3、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等。
 

  第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土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并获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儿童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做好幼儿膳食的调配工作,每周制订食谱,并进行营养分析与幼儿身体发展的测定工作;

 

  3、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严格把好体检关,按规定组织幼儿、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各项健康检查;

 

  4、培训并指导保育员和炊事员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5、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等。
 

  第十八条  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专业培训,并持“健康证”上岗。其主要职责如下:
 

  1、熟悉食品卫生知识,掌握一定的烹饪技巧,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2、刻苦钻研业务,保证伙食、餐点的色、香、味、营养,努力提高膳食质量;

 

  3、应做好每日食品的进出口登记,严格检查食品的质量、数量,管理好库内食品,防腐烂、防变质、防污染。
 

  4、加强伙食管理,计划开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    幼儿园安全和卫生保健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安全、卫生等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实施领导岗位责任制,负责全园安全和卫生保健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管理工作。明确全园各级、各部门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做到“人人有关、人人有职、人人有责”。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体系,拟定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预案,保证幼儿在园安全,遇到突发事件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安全和卫生检查工作,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清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在教职员工及幼儿中开展安全、卫生的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责任感,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年龄和季节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建立健全良好的一日活动常规;应创设充足的户外活动场地,以保证每天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其中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第五章    幼儿园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导,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终  身教育和科学教育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确定课程目标,拟定课程实施计划;课程内容的选择要贴近幼儿的生活,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

 

  每学期末应以年段、班级为单位,分析总结幼儿的发展水平、目标完成情况,拟定下学期的教学计划。每学期应对教育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研讨交流,发挥最大的教育作用;每学年有班级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专题总结。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熟悉本年龄段幼儿的发展目标,了解本班幼儿的实际,挖掘教材内容的教育价值,在教育教学活动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经验准备、物质准备和环境准备等)。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的环境创设要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儿化、教育化,要注重为幼儿创设宽松、和谐、民主、平等的精神环境。
 

  1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活动环境;环境的创设应体现教育的目的性、幼儿的参与性、学习的阶段性、材料的丰富性、安排的合理性,发挥环境的教育功能。
 

  2应根据教育主题更换环境布置内容,师生共同创设具有班级特色的教育环境。

 

  3每班的自然角、观察角能根据幼儿发展目标的需要而设置。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意各类活动和各领域间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采取集体、小组、个别等形式开展活动,面向全体、关注个别;激发幼儿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
 

  1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但在实施本园教育计划的过程中,可根据幼儿发展实际水平和生活经验、兴趣的需要,灵活地调整教育目标、内容;需当天调整的必须要有说明、记录,课后要有适当的反思记录。

 

  2幼儿园应将一日活动常规与保教人员的工作职责有机结合,实现一日活动规范化。
 

  3、教师应成为幼儿活动的观察者、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形成积极有效的师幼互动;保育员在照料幼儿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本班教师开展各项教育活动;保教人员要密切配合,注意把握一日活动中的各种教育契机,寓教育于幼儿一日活动中。

 

  4区域活动划分要方便幼儿活动;材料投放要根据目标,做到安全性、层次性、操作性、游戏性。
 

  5教育教学形式应注意多样性、操作性、游戏性。
 

  6在各项活动中,建立多元的评价机制,并对活动的推进和教师的专业成长提出有针对性地改进建议。

 

第六章    教科研、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以行动研究为主,准确把握教研方向,运用科学的幼儿教育理论指导教育实践,解决本园在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严禁违背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进行早期定向教育。

 

幼儿园应制订具体可行的教研计划,根据省、市幼教工作要求和本园实际情况,确定教科研工作的重点和研究的具体内容、措施等。要及时对本园的教研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重视园本培训和教研,建立健全教研活动制度、教研成果交流汇报制度等。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研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根据本园实际,鼓励支持教师有计划地提高学历层次。要积极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和业务培训,及时传递幼教改革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费和时间上给予保证,以促进青年教师的培养、使用和提高,并形成良好成效。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切实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园长要深入教学实际,了解教师教学情况(每月应有1/4的时间深入班级);分管教育教学的园长要具体指导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每月应有3/5的时间深入班级)。要做好记录与分析,并及时与教师共同切磋、探讨,帮助教师解决教育中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岗的幼儿园特级教师、小学中学高级教师,要引领和把握幼儿园课改的方向,每学年向县(市)区以上讲座、讲课或示范教学1次。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加强备课、听课和评课管理,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备课环境和充足的备课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说课、听课和评课活动,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交流。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加强保育、教育常规管理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保育、教育业务档案、资料库等,为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科研工作提供服务。

 

第七章    家庭、社区教育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建立幼儿园、家庭、社区教育工作网络,促进幼儿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与家庭共育的伙伴关系,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1幼儿园应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家长园地(每月一期)有目的、有计划地向家长传授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不同季节的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和家庭教育。
 

  2举行家长开放日(周)活动(每学期1次以上),吸纳家长参与教育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育工作。

 

  3召开家长会(每学期不少于1次),新生必须家访,幼儿在园期间,教师应采取不同的形式与家长交流、沟通,幼儿一天未来园,教师必须电话询问。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充分挖掘、利用社区环境、文化中的教育资源,并有目的、有计划地体现在幼儿园各项教育活动中。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积极探索为家庭、社区提供早期教育服务的途径与措施,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幼儿园在社区早期教育中的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州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各幼儿园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