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摘要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1-03-3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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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

  参加居民保的参保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省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补贴标准): 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参保居民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2、社保扶贫

  对重度残疾、低保户、特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的,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档次(即每人每年200元);非重度残疾和重点优抚对象参保的,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50%(即每人每年100元),但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三)账户管理

   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居民在缴费期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居民在领取期死亡的,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外,同时按上个月全市统一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给予丧葬补贴。

  (四)养老金待遇

   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从2020年7月起,60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最低为190元,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岁-69岁、70岁-79岁、80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元、20元、30元。对于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1年10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若未按年缴费,60周岁前应补足中断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末补足中断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予以一次性支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补足15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予以一次性支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