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19-09-1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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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闽清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主体 牵头单位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随机抽查  
2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种子管理站  1. 《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不得收取费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 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 随机抽查  
3 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和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站 1.《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应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监督工作。
种畜禽生产经营“三证”品种、来源及养殖档案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随机抽查  
4 兽药监督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质量安全 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 随机抽查  
5 农药监督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质量安全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随机抽查  
6 肥料监督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是按照规定抽取样品或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肥料质量安全 肥料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随机抽查  
7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随机抽查  
8 水产品养殖企业生产活动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 渔政大队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水产品养殖企业生产活动 水产品养殖企业 随机抽查  
9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 水技站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水产品质量安全 水产品养殖企业 随机抽查  
10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场 随机抽查  
1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随机抽查  
12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