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7·9”特大洪灾救灾暨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拟列入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进行补充公示的公告

来源: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0-2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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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130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7·9”洪灾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2016〕8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工作部署,我办认真按照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开展全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调查摸底工作,经“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并经县公安、民政、国土、住建、卫计、农业、残联等部门联合审核后,分二批对全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进行了公示,并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进行核实后,下发了全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名单。鉴于部分乡镇对农村住房重建对象进一步梳理后,仍有符合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条件对象未予以列入。经过分指挥部会议研究,现将白樟镇、坂东镇、塔庄镇、省璜镇等乡镇新增上报的拟列入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31户名单予以公示。同时,将拟列入重建对象名单提交县公安、民政、国土等8个部门进行联审,通过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农村住房重建对象。

公示情况在闽清电视台、闽清政府网、《梅城报》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2016年10月21日至10月25日),公示期间,对重建对象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办反映(周末照常受理)。

联系电话:0591—22370630     联系人:林耀锋

附:拟列入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名单(共31户)


闽清县“7·9”特大洪灾救灾暨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