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改进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五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0-06-0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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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改进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五条措施》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闽清县改进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鼓励扶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晋升高资质等级 

  (一)房建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奖励500万元,市政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奖励80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特级的奖励1000万元。 

  (二)房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奖励100万元,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奖励15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奖励200万元。 

  (三)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二级的奖励3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二级的奖励50万元。 

  (四)住建部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的奖励30万元;本省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的奖励10万元。 

  (五)重点扶持建筑服务业企业发展,勘察设计资质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200万元,综合乙级的奖励100万元,住建部审批的专业甲级奖励50万元,专业乙级奖励30万元,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奖励30万元。 

  二、鼓励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加快发展 

    对注册地引入本县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奖励等同于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推动技术进步创建建筑质量安全品牌 

  (一)对获得鲁班奖、大禹奖、李春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行业(含房建、市政、公路、铁路、水利等总承包资质)最高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闽江杯、闽水杯优质工程等本省省级工程行业(含房建、市政、公路、铁路、水利等总承包资质)最高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荣获榕城杯的每项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工法每套奖励1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工法每套奖励5万元。同一个项目(或工法)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奖励按单个奖项企业获得数均分。 

  (二)对获得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省市级工程行业(包含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最高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上述省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全国其余各省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并经福建省住建厅认定的,享受上述同等奖励。 

  (三)对取得省级龙头建筑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颁发的本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每套奖励10万元;对主编过住建部工程建筑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按每套30万元奖励、省住建厅的20万元奖励;对工程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1万元,奖励按单个奖项企业获得数均分。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所有注册地在闽清的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本地注册和县外引进)应按规定到县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涉税手续,企业在本县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印花税四种税收总额的县级留成部分作为税收返还的计算基数,下文简称县级留成部分。 

  (二)本县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县外施工企业在本县的分支机构,不含“引进”的企业),按县级留成部分以100万元作为享受奖励资格条件,分段累计奖励: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25%由县财政予以奖励;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5%由县财政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部分,按6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 

  (三)对本县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设备租赁等建筑服务业企业,县级留成部分以10万元(含10万元)作为享受奖励的资格条件,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 

  (四)县政府对“引进”(营业执照、资质、税务均从县外引入)的建筑业企业及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施工、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建筑研发、劳务分包、建筑设备租赁等),自税务迁入本县之日起,按其在本县县级留成部分,第一、二、三、四、五年(会计年度,下同)按70%、50%、50%、50%、50%予以奖励,五年后按本县企业同等待遇。奖励年份按税务登记时间计算,在本县税务登记时间为上半年的,奖励时间按本会计年度开始执行,在本县税务登记时间为下半年的,奖励时间从税务登记之日起至下一个会计年度开始执行。 

  (五)对注册地在本县的建筑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按企业本年度上缴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留成部分在300万元(包含300万)至500万元的补贴10万元;500万元(包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补贴30万元;1000万元(包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补贴50万元;2000万元(包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补贴80万元;超过3000万元(包含3000万元)的补贴100万元。 

  (六)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从晋升年次年开始连续4年按该企业上缴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70%予以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外迁离开本县的,应当缴回县政府给予的全部奖励金后,相关部门方给予办理迁出手续。 

   (二)各企业申请奖励金材料应报送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对企业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收件、初审,报送县住建局复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兑现。 

   (三)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本措施由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