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降低疫情期间我县工业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特制定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措施。
对《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 2020 年“两节”期间工业企业生产稳定运行的三条措施的通知》(梅政办〔2020〕4 号) 中规定的企业用电用气补助政策,在 2020 年 1 月 14 日-2 月 12 日的基础上,延长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期间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⑴用气奖励。使用天然气给予每立方 0.1 元奖励;
⑵用电奖励。用电每千瓦时给予 0.05 元奖励;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用气用电奖励,单家企业用气用电奖励最高金额合计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金额低于 2000 元的不予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供电公司,广安天然气公司
以上奖励含省市同一项目奖励需县财政配套资金,可以与其他扶持政策叠加执行,本规定由县工信局、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