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鼓励利用外资七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1-04-2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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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闽清县鼓励利用外资七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1日

    

  闽清县鼓励利用外资七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有力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67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境外投资者来梅投资兴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际到资奖励 

  对市下达闽清县外资任务内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的外资企业(除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外),按照外方股东实际到资金额(以美元统计)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标准提高50%:(1)企业属于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2)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3)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对超出市下达闽清县外资任务的到资奖励,根据福州市榕政办〔2020〕67号文件执行。实际到资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县人行 

  二、增资扩产奖励 

  对用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在市下达闽清县外资任务内的外方实际增资金额按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超出市下达闽清县外资任务的到资奖励,根据福州市榕政办〔2020〕67号文件执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县人行 

  三、经济贡献奖励 

  对2020年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税务局、财政局、工信局 

  四、高管生活补助 

  对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同等级别人员)其所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生活工作补助,单家企业获此奖励的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期五年。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 

  五、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 

  对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提供真实的重大外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县与境外投资者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县实现重大外资项目落户且经投资方认定的引荐人实施奖励。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外方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奖励,超过1500万美元部分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3‰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引荐人不包括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工信局、招商办 

  六、加大用地支持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以现行出让最低评估价格进行公开出让,按合同约定时限项目建成后,按每亩3万元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乡镇 

  七、特别奖励措施 

  对全县经济发展或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本措施涉及奖励资金由县本级财政承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