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我市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在本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就读的港澳台学生。
二、办理方式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由用人单位办理
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线上办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E点通”网上申报平台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2)以个人身份办理
窗口办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前往注册登记地医保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且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前往居住地医保机构办理,医保业务“全市通办”可就近申请。
线上办理:通过闽政通APP、“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首次参保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可到所属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可到所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2)缴费方式
通过闽政通APP、“e福州”APP、闽税通APP、云闪付APP,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者通过缴费二维码扫码支付完成缴费。
三、办理材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四、政策规定
1.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2.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允许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我市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 参加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便民服务
为方便参保台胞咨询医保政策及办理医保业务,福州市医保基金中心在鼓楼管理部开通绿色渠道,设立专窗,在榕台胞可优先享受医保政策咨询及业务办理服务。
同时,为积极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加快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先行城市,方便台胞办理健保核销业务,我市医保部门协同市委台港澳办,联合台陆通、泰康保险开通台胞健保核销代办服务,在市医保基金中心鼓楼管理部台胞服务窗口设立代办服务点,为台胞提供业务咨询、收件代办、进度查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