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新闻网讯 近日闽清县卫计局相关负责人就《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新规定做了相关解读,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1、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该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对于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对夫妻确实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2、问:新修改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婚假、产假、照顾假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前涉及的对象如何操作?
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对于《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新规定执行。
3、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子女数如何计算?
答:《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称的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育、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双方再婚前已经生育的子女均要列入子女数的统计。比如,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但一个判给了对方,在计算子女数时就是双方合计已有3个孩子,不属于再生育的申请对象。
4、问:实行计划生育,如何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答: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经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5、问: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问:如何界定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7、问: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有何调整?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办理放弃再生育奖励,对新增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符合《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放对象,可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问:对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政策有何调整?
答:2016年3月11日以后,对新增自主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二女夫妇,停止实施农村二女夫妇奖励制度,不再给予二女夫妇节育相关奖励;2016年3月10日前自主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二女夫妇继续按照《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