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闽清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拟加快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工作,以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随着我县公租房配租力度不断加大,我县现有公租房实物房源已基本分配完毕且无新增房源继续供应,加上近年我县城市棚户区(旧城)改造工作不断推进,出现了公租房实物房源供给满足不了当前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县在做好公租房实物保障基础上急需出台公租房租赁补贴相关文件,为后续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提供政策层面依据。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人性化提供多种公租房保障方式,通过社会化租赁房屋方式切实解决部分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二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转变公租房住房保障方式,推进我县公租房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逐渐向租赁补贴为主转变。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2019年6月起,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学习研究了各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系列有关法规、规章制度,考察了福州地区永泰等周边县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做法,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经住建部门多次集体探讨研究,拟定了《闽清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初稿),并于2019年12月25日上报张文裕副县长审定。2020年3月4日,张文裕副县长主持召开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专题研究后,县住建局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闽清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送审稿);2020年3月13日下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县住建局根据会议研究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这份定稿。
(二)制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单位关于福州市四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8〕7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由租赁补贴实施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申请材料、协议有效期、相关法律责任等组成。
(一)租赁补贴实施对象。租赁补贴对象为我县城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对象按《闽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单人户35平方米,多人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我县公租房租金最高标准的160%,其中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我县公租房租金最高标准的230%。
(三) 租赁补贴发放时间。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自保障资格登记次月起算,轮候期满6个月的,于第7个月起按季度开始发放租赁补贴,直到交房手续当月止停止发放。
(四)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供材料。公租房申请材料、房屋租赁合同(需备案)、房屋租赁备案证。
(五)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补贴家庭可以申请续发补贴,参照公租房续租复审程序认定。
(六)相关法律责任。对于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退还相关补贴,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列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我县住房保障。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中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