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21-00006 | 文号 | 梅政综〔2021〕34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2-07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印发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21-00006 | ||
文号 | 梅政综〔2021〕34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1-02-0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印发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1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闽清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
为推进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体制改革,激发我县运动员、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县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1、重点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比赛录取名次的运动员,以及培养输送高水平运动员的教练员。
2、适当平衡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的奖励方式和标准,既统筹考虑,也适当加以区分。
3、适当奖励为各级比赛取得成绩提供后勤保障的有关人员。
二、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奖励范围:奥运项目
(二)奖励对象:
1、代表闽清县参加重大比赛获得录取名次运动员;由我县输送代表国家参加世界三大赛、亚洲三大赛或者福建省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
2、参加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必须是在我县注册的运动员),以及参加全国青年运动会、福建省运动会、福州市运动会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
3、直接负责获奖运动员训练的有关教练员。
4、为国家队、国家青年队,省、市专业队,以及省、市体校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有关教练员。
5、为各级比赛取得成绩提供后勤保障的有关人员。
三、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和办法
(一)运动员奖励
1、运动员在各级竞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给予竞赛奖(竞赛奖励标准见附表一)。
2、运动员在各级竞赛中打破或创造各级记录的给予破纪录奖(破纪录奖励标准见附表二)。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同一项目的成绩破多项、次记录时,按最高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同时又破纪录,按其所获名次和破纪录的奖金标准分别计发。
4、运动员破纪录,以同级的体育单项协会组织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5、运动员在年度比赛中,在同一项目的比赛多次取得获奖名次,分别计发。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算。
6、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运动员的比例设定为7:3。团体项目按照上场人数确定主力队员。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50%计发。
7、由我县输送到上级运动队且人事关系调入该运动队,代表国家或福建省参加世界三大赛、亚洲三大赛以及全国运动会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按照相对应的《竞赛奖励标准》的100%计发奖金。
(二)教练员奖励
1、教练员(组)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破纪录的,该教练员(组)获得培训奖。培训奖金标准与所培养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其中,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的教练员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1-2份评奖(5名含5名以下运动员的,按1份计;5名以上运动员的按2份计);集体项目(指球类项目中的足球、篮球、排球等)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3份评奖。
2、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单项)取得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的同时又破纪录的,按该运动员所获名次和破纪录的奖金标准计发。
3、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时,教练员按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年限评奖,一年(12个月)以上的按100%奖励,不足一年的按50%奖励。
4、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年限为: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月起倒推计算。
(三)输送奖励
1、教练员培养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给予输送奖励(输送奖励标准见附表三)。
2、对连续培训运动员满二年后直接输送到上级运动队的教练员,可得相应输送奖的100%,不满二年的得50%。
(四)群众性体育赛事奖励
1、参加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市运会和全国性赛事参照竞技体育奖励标准执行。
2、参加省级全民健身运动会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奖励5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不超过5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奖励3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不超过300元奖励。
3、参加市级全民健身运动会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奖励3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不超过3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奖励2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不超过200元奖励。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1、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由获得比赛成绩的运动员(队)的所在单位上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经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初审、县人社局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核拨。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2、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减发直至取消奖金,已发的奖金予以追回。
3、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4、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反兴奋剂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条例》的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如数追回所发奖金。
5、运动员(队)在本办法所列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经上报县政府审批后,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特殊奖励。
6、为运动员(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领队、医生等后勤保障人员的奖励,以每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发放(不含青运会、省运会奖励),青运会、省运会按运动员最高单项奖金的20%发放。
7、本《办法》由闽清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今后可根据国内、省内其他城市、福州市各县(市)区奖励办法及标准变化作适当调整。
附表一:竞赛奖励标准
附表二:破纪录奖励标准
附表三:输送奖励标准
附表一
竞赛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第八 |
|
奥运会 |
30 |
15 |
10 |
|||||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
10 |
7 |
5 |
|||||
亚运会 |
6 |
3 |
2 |
|||||
亚洲锦标赛(亚洲杯) 世界青年锦 标赛 |
2 |
1 |
0.8 |
|||||
全运会 |
8 |
5 |
3 |
|||||
全国锦标赛 (冠军赛) |
0.8 |
0.6 |
0.4 |
|||||
青运会 |
5 |
3 |
2 |
|||||
全国青年锦 标赛 |
0.3 |
0.2 |
0.1 |
|||||
省运会 |
0.5 |
0.3 |
0.2 |
0.1 |
0.08 |
0.06 |
0.04 |
0.02 |
市运会 |
0.3 |
0.2 |
0.1 |
0.05 |
0.04 |
0.03 |
0.02 |
0.01 |
附表二
破纪录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类别 |
奥运项目 |
备注 |
世界纪录 |
100 |
|
亚洲纪录 |
50 |
|
全国纪录 |
10 |
|
世界青年纪录 |
10 |
|
亚洲青年纪录 |
5 |
|
全国青年纪录 |
3 |
|
全省纪录 |
0.5 |
|
全市纪录 |
0.2 |
附表三
输送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兑现方式和比例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
入选国家一队 |
1 |
40% |
20% |
40% |
入选国家二队 (国家青年队) |
0.8 |
50% |
50% |
|
入选省专业队 |
0.3 |
40% |
20% |
40% |
入选市专业队 |
0.2 |
40% |
20% |
40% |
入选省级体校 |
0.05 |
50% |
50% |
/ |
入选市级体校 |
0.01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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