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21-00024 | 文号 | 梅政综〔2021〕102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6-30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闽清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试行)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发布实施闽清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21-00024 | ||
文号 | 梅政综〔2021〕102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1-06-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闽清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发布实施闽清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1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带图审批。2021年6月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新建农房时要对照“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七要素,严格审查农房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立面图集要求,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不予审批,符合要求的在相关规划许可中予以具体明确,并附图审批归档。
二、加强培训宣传。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制定镇村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计划,建立工匠培训台账,于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镇村干部、农村工匠一次轮训。各乡镇要加大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张贴、示范房引导等形式做到图集进村到户。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批后监管,逐幢跟踪监督,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建房过程关键节点巡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对不按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含裸房),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县住建局要提供农房建筑风貌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对乡镇审批管控建筑风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强化公示监督。建房户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申请开工建设,并设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信息公示牌,附有建筑立面效果图、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大力整治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的违规建设行为,加强风貌管控。
附件:闽清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试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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