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22-00015 | 文号 | 梅政综规〔2022〕3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5-27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暂行规定》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闽关于印发《闽清县建设项目 停车位配建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0-0200-2022-00015 | ||
文号 | 梅政综规〔2022〕3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2-05-2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闽关于印发《闽清县建设项目 停车位配建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目前,我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执行的是2017年实施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镇)。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使停车位配建更切合闽清实际,我县拟实行差异化停车位配建政策。依据相关规定,我县研究制定的《闽清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暂行规定》已经2022年第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闽清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闽清县行政区域内范围内建设项目(文旅项目除外)的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各乡镇充分挖掘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布局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土地资源空间,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公共设施、未利用地以及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开展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以弥补停车位配建不足的问题。
第三条 依据各乡镇地理位置、人口、经济条件、购买对象以及结合各乡镇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使用及销售等实际情况,将全县划分为五类区,一类区:城区(梅城镇、梅溪镇、云龙乡);二类区:坂东镇、东桥镇、白中镇;三类区:白樟镇、金沙镇、池园镇、塔庄镇;四类区:省璜镇、下祝乡;五类区:桔林乡、三溪乡、上莲乡、雄江镇。
第四条 类区停车位配建标准
按照《技术规定》的标准进行系数折减:一类区按照配建指标表的100%执行;二类区按照配建指标表的80%执行;三类区按照配建指标表的70%执行;四类区按照配建指标表的60%执行;五类区按照配建指标表的50%执行。
第五条 文旅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技术规定》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六条 建设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应符合本规定。本文件颁布之前的建设项目,已有规划条件的,按原规划条件执行;未出具规划条件的,应按本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根据城乡发展、机动车发展趋势及交通政策的变化等,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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