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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闽清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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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清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内容概述

闽清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7-05-2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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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闽清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闽清”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闽清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zmq.gov.cn/xjwz/zwgk/zfxxgkzl/zfjzfzcbm/mqxrmzf/gkml/qt.htm)。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闽清”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闽清”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务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375032 

  联系人:杨帆 

  传真号码:0591-22332109 

  电子邮箱:mqxysqgk@163.com 

  通信地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县政府办公楼二层整肃办 

  邮政编码:350800 

  工作时间:冬时制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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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闽清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375032

  传真号码:0591-22332109 

  电子邮箱:mqxysqgk@163.com

  通信地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县政府办公楼二层整肃办 

  邮政编码:350800 

  咨询时间:冬时制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闽清”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闽清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闽清”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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