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闽清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单位关于福州市四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8〕79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快我县住房保障方式转变,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工作,实施对象参照《闽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本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机构等根据我县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可以向县住建局申报变更为租赁补贴,已变更为租赁补贴的不可再转为实物配租。
第五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自保障资格登记次月起算,轮候期满6个月的,于第7个月起按季度开始发放租赁补贴,直到交房手续当月止停止发放;轮候期间进行实物配租的,不予发放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操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单人户35平方米,多人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我县公租房租金最高标准的160%,其中县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我县公租房租金最高标准的230%。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实行适时动态调整公布。
第七条 对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承租房屋,由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有关手续。租赁补贴对象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发放租赁补贴。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家庭个人相关信息如发生变更,租赁补贴家庭应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房管中心)同步申报。
第八条 县房管中心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至保障家庭主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如因租赁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变更后未向县房管中心申报变更的,损失由租赁补贴对象自行承担。
第九条 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统一列入公租房保障管理范畴,按照公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实行保障后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补贴家庭可以申请续发补贴,参照公租房续租复审程序认定,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对租赁补贴家庭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核实、备案。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建局与之签订新的补贴协议,继续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租赁补贴合同期内,补贴家庭主动申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按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开展核查、经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由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由县房管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通过责令退还直至法律诉讼等方式追缴相关补贴款,并将相关家庭成员列入我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我县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