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政综〔2018〕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闽清县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小微企业是我县区域经济、居民创收、财政税源的主要支撑。推进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是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重要举措,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抓手,也是破解小微企业发展瓶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创建智能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有效载体。为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打造现代特色制造产业社区,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有效盘活存量土地,积极拓展发展空间,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建设一批规划布局科学、产业定位明确、建设规模合理、功能配套齐全的新型产业园。

  二、供地保障

  对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且用地20亩以下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采用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方式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园。

  三、产业定位

  重点发展机械制造、绿色建筑、钟表箱包、电子元器件等地方特色产业,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每个小微企业创业园项目一般选择1-2个符合区域发展方向的产业。禁止高耗能、高污染、高风险企业,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不符合厂房建筑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创业园区。禁止进入小微企业创业园区的企业生产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四、建设模式

  (一)开发主体

  小微企业创业园开发主体一般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较强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上述主体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工业地产,积极探索政府(含县属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新型开发方式。

  小微企业创业园开发主体负责小微企业创业园的招商工作,并对小微企业创业园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保障和维护园区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生产条件。

  (二)建设标准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高于3.0,下限应当符合福建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园区道路、电力、通信、供气、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功能齐全。实施雨污分流,原则上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进行排放。消防设施应根据预定引入的产业标准进行建设,引入的项目应当和消防设施的配置相符合。

  项目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或改造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确需改变外部结构、内部相关结构及局部空间尺寸的,应当经法定相关部门依法批准。

  (三)产权分割和销售

  1、小微企业创业园的销售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按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对一手房登记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所购得的厂房与生活配套用房(含办公用房、宿舍、食堂等)分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必须在权证附记中注明“生活配套用房(含办公用房、宿舍、食堂等),必须随工业厂房一并转让”。小微企业创业园项目建设的房屋,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最小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作为最小单元,按栋按层进行产权分割。如需期房销售的,应当满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规定。

  2、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园,开发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四)产权转让

  1.小微企业园项目开发以保本微利为目标,项目建成后的销售价格,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并明确一房一价。购买对象为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因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政府(含县属国有企业)按原合同出让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如政府(含县属国有企业)放弃优先回购的,应经县商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进行会审同意后予以转让,受让企业的项目应与所在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相同。

  2.非生产性用房与生产厂房不得分开转让,入园企业不得自行出租或转租厂房,且入园企业转让工业厂房时,其购买的非生产性用房须一并转让,否则国土部门依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有权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政策保障

  (一)组织保障

  县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商务、财政、国土、住建、规管,环保、安监、招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防、消防、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商办,研究协调、统筹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各项工作。

  (二)政策扶持

  1.小微企业创业园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白金工业园区标准收取(建筑计容面积5元/平方米),人防费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小微企业创业园项目划定区域配套用房(宿舍、食堂等)的水、电按民用价格收费。

  3.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园物业维修资金制度。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18元/平方米缴存,物业维修金的使用参照商品房维修金的使用办法执行,入驻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成立业委会。

  4.对一手房登记的受买方按销售厂房所交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5.鼓励各商业银行参照商品房按揭贷款模式,对购置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三)税收优惠

  对小微企业创业园开发运营单位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5年考核期,在考核期内按入园企业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1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6-10年期间入园企业当年所产生的税收超过10万元/亩时,按入园企业当年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10%的标准给予开发单位奖励,每年12月底核算,次年1月兑现。

  对入园的小微创业企业进行单独考核,从企业入园投产运营之日起计算3年考核期,考核期内入园企业年税收不低于50元/平方米(按厂房及配套用房购买面积合计)的,按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4-5年期间入园企业当年税收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按厂房及配套用房购买面积合计)的,按入园企业当年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同一小微企业创业园(企业或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政策,对特殊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确定。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相关内容也作相应调整,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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