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管理,解决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辖区内集体土地(不含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城区城镇开发边界线内)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条 按照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要求,以宅基地批准文件或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权属无争议为前提,遵循“依照申请,尊重历史,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按照不同时期,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两违”执法部门、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
第二章 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
第六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的房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扩大占地范围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扩大占地范围且未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不予确权。
第七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取得建房宅基地,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出批准面积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第八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原国土、规划、建设或乡镇人民政府等任一有权机关审批后建设的农村房屋或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原有宅基地上建设的农村房屋,在符合规划、“一户一宅”和无权属纠纷前提下,占用宅基地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在完善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规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第九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已颁发土地或房屋权利证书之一的,按以下情形予以确权:
(一)已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且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原登记发证用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经补充调查,在规定面积标准和层数标准内的予以确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二)已颁发房屋权利证书且现状未发生变化的,宅基地使用权经补充调查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后,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予以确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三)经过审批进行翻改建,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四)未经批准翻改建,但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第十条 2000年1月1日之后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积标准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执行。
第十一条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拆迁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涉及跨乡镇、跨村的,应经共同上级政府批准),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情况证明,按规划审批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市居民、华侨、港澳台胞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照批准面积内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居)民因司法裁判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裁判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几种情形: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二)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四)一户有两处以下(含两处)宅基地的,其宅基地面积之和未超出限额面积的不认定为一户多宅。超出一户一宅或限额面积的可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注销、收回、调剂、归村处置等方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一)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在压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存在压占林地的、存在压占水利近年蓝线的;
(二)农村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有损公共利益的用地行为的;
(三)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不清、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根据《中共闽清县委办公室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裸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委办[2020]3号)文件认定为裸房的;
(五)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认定为危房或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鉴定为C、D级);
(六)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每户宅基地面积上限为150平方米(含),宅基地用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0%及建筑层数超过批准层数一层半的,不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七)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的主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年满18周岁的、经户内全体成员同意的户内成员。
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家庭户内只有一个子女,且只有一处合法住宅的,不得另行分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已成年的可以凭结婚证单独立户;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应随其中一成年子女,不得单独立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不予认定。
第三章 不同时期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
第十七条 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的房屋,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第十八条 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1年8月19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实施前的房屋,对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按照规定程序完善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以及规定的层数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第十九条 2011年8月19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理》(闽政办〔2011〕189号)实施后至2015年7月2日《闽清县“两违”认定标准与分类处置意见》实施前,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按规定进行处置后,依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完善审批手续后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规定的面积标准及层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第二十条 2015年7月2日之后建房的必须经过审批,少批多建的按照《闽清县“两违”认定标准与分类处置意见》进行处置后,给予确权登记,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规定的面积标准及层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第四章 确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者按以下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权属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并签注审核意见后,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取得宅基地权属认定证明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三)联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进行联审,同时可以应用遥感影像等资料作为佐证进行核实,涉及“两违”处置的,提交“两违”处置履行到位证明材料;涉及审批不完整的,提交《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补办审批表》,联审工作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公告。联审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确权登记程序发布确权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并在拟确权不动产及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委会公告栏张贴;
(五)确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确权意见。
(六)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凭确权意见的审查表以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权利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及《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权属证明材料或房屋规划认可意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原国土、规划、建设或乡镇人民政府等有权机关建设审批手续相关材料;1987年1月1日之前无相关权属材料的,提供《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和《权属认定审查表》;涉及“两违”处置的,提交“两违”处置履行到位证明材料或《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补办审批表》;涉及审批不完整的,提交《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补办审批表》;已颁发土地权利证书无房屋规划手续的提供《房屋规划认可意见》;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依法继承的,提供相关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遗嘱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供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或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合法用地经测绘与原登记的用地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含),按原登记面积确认,宗地图按测绘成果;误差超过3㎡,经核实现状未改变的,按现状实测面积确认;现状改变的按翻改建规定处置。
房屋测绘面积与原登记面积误差在6㎡以内的(含),按原登记面积确认,房产分户图按测绘成果;误差超过6㎡,经核实现状未改变的,按现状实测面积确认;现状改变的按翻改建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参照现行基准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当地经济收入等情况,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召集村民代表讨论议定。有偿使用费采取一次性收缴,用于发展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和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已经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的,相同面积部分不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超出宅基地和房屋建筑面积标准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超建面积,能区分违法超占超建面积部分在宗地图和房产图上以虚线划定,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福建省有关文件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相关问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下一步根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再进行细化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
2、不动产权属认定审查表
3、房屋规划认可意见
4、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补办审批表
附件:相关文书参考样式
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参考样式)
本人 (身份证号: ),拥有一处位于 的不动产,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于 年自建 结构 层的楼房,用地面积 平方米,房产面积 平方米。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
(说明土地取得情况及演变过程)。
房屋权属来源情况:
(说明房产取得情况及演变过程)。
上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争议,且不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特具结申请不动产登记,如不动产权属来源及本具结书与事实不符,今后发生任何纠纷与房屋质量安全问题,均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机关无关,特立此具结为凭。
具结人: (签章)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系 亲自出具,权属来源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不动产权属认定审查表(参考样式)
编号:
权利人 |
身份证号 |
||||||||
不动产坐落 |
联系电话 |
||||||||
不动产来源时间、方式: |
|||||||||
土地权属类型 |
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外 |
||||||||
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
||||||||
用地面积 |
房屋面积 |
||||||||
房屋结构 |
房屋层数 |
||||||||
四至范围 |
东至 |
西至 |
|||||||
南至 |
北至 |
||||||||
是否危房 |
|||||||||
村 委 意 见 |
该户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该房屋于 年 月建成。经全县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不属于危房,并经公告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争议,同意上报补办。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乡 镇 村 建服务中心 意 见 |
符合村镇规划,不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 同意补办建筑面积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乡 镇 国 土 资 源 所 意 见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生态林、公益林、耕地保护红线,为村庄建设用地。 同意补办宗地面积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乡 镇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
经联审并公告,同意补办建房用地和规划许可。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房屋规划认可意见(参考样式)
(身份证号: )建造的坐落于 的房屋,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符合规划部分),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符合规划部分),建成年份为 ,总层数为 层(符合规划部分),房屋结构为 ,该房屋符合村镇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闽清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补办审批表
闽清县 镇(乡) 村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基 本 情 况 |
申请人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家庭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 方式 |
家庭人口 |
||||||||||||||||
家 庭 其 他 人 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
用地 现状 |
宅基地面积(㎡) |
人均宅基地面积(㎡) |
|||||||||||||||
房屋 现状 |
建筑面积(㎡) |
人均建筑面积(㎡) |
|||||||||||||||
房屋 层数 |
房屋结构 |
是否危房 |
房屋竣工时间 |
||||||||||||||
四至 范围 |
东至 |
西至 |
|||||||||||||||
南至 |
北至 |
||||||||||||||||
权属 来源 |
土地权属来源 |
||||||||||||||||
房屋权属来源 |
|||||||||||||||||
用地规划补办情况 |
宗地面积 |
㎡ |
已批准 面积 |
㎡ |
|||||||||||||
建筑面积 |
层 |
㎡ |
已批准面积、层数 |
层 |
㎡ |
||||||||||||
用地规划补办情况 |
补办宅基地面积 |
㎡ |
补办层数、建筑面积 |
层 |
㎡ |
具 结 承 诺 |
本房屋于 年 月建成,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争议,且不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特具结申请补办手续,如权属来源及具结与事实不符,今后发生任何纠纷与房屋质量安全问题,均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村 委 会 意 见 |
该户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该房屋于 年 月建成。经全县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不属于危房,并经公告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争议,同意上报补办。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镇(乡)规划建设部门意见 |
符合村镇规划,不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 同意补办建筑面积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镇(乡) 国土资 源部门 审核意见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生态林、公益林、耕地保护红线,为村庄建设用地。 同意补办宗地面积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镇(乡)政府审批意见 |
经联审并公告,同意补办建房用地和规划许可。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备 注 |
1、村委会意见: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退出老旧农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及房屋竣工时间、登记公告情况。 2、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意见:是否符合村镇规划情况,是否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 3、镇(乡)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是否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生态林、公益林、耕地保护红线,明确宅基地地类性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另附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 |